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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市三角镇周记首饰加工店被罚款1000元
发布时间:2023-05-26 19:46:08 | 次浏览
CQ9电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,信用中国(广东中山)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(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粤中三角执罚字〔2023〕255号),涉及中山市三角镇周记首饰加工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“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”
当事人截至2023年03月21日仍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18年、2019年、2020年、2021年年度报告,已超出规定的报送并公示期限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条“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,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